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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同时可以参考《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据此,如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和个人签订了租用车辆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用费用在实际支付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约定的租用费用应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