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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租人合同」,代好友租车,车陂卖了是否需要负责

好友急需用车,某就出面租车给好友用。谁知好友不仅私自把车抵押出去,而且消失得无影无踪。某有苦难言,拒绝赔偿车主损失。 3月1日,记者从城县法院获悉,车主将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朋友张某急需用车,某讲义气,就直接出面帮张某租车,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和车主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车3天,张某仅仅作为担保人签了字。

租车合同到期后,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车辆。77个月后,车主某接到山西运城的电话,原来自己的轿车已被张某抵押给了山西债主。某只好赶往山西运城,花了1万多元赎回自己的车辆。此时,张某的电话早已无法接通。

某认为车辆实际为张某使用,自己只是帮忙,所以不应承担某的相关损失。某向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和张某支付其相关损失近3万元。

法院认为,某与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依法成立,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所借车辆,应承担某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无法联系上的张某,因其在合同上签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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