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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急需用车,张某就出面租车给好友用。谁知好友不仅私自把车抵押出去,而且消失得无影无踪。张某有苦难言,拒绝赔偿车主损失。 3月1日,记者从张城县法院获悉,车主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朋友张某急需用车,张某讲义气,就直接出面帮张某租车,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和车主吴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车3天,张某仅仅作为担保人签了字。
租车合同到期后,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车辆。77个月后,车主吴某接到山西运城的电话,原来自己的轿车已被张某抵押给了山西债主。吴某只好赶往山西运城,花了1万多元赎回自己的车辆。此时,张某的电话早已无法接通。
张某认为车辆实际为张某使用,自己只是帮忙,所以不应承担吴某的相关损失。吴某向张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和张某支付其相关损失近3万元。
法院认为,吴某与张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所借车辆,应承担吴某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无法联系上的张某,因其在合同上签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