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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许多城市轿车飞速走向家庭,受城市道路车辆拥挤、燃油费用价格不断攀升,养车费用高等因素影响,人们越发感觉养车不如打车,特殊情形下打车不如租车。于是,城市里的轿车出租公司渐渐多起来。随之而来的是因租车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渐多起来。那么,遭遇租车纠纷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应对?
1、租车发生故障,维修费用谁担?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如果出租人不履行修理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此,汪女士回北京还车时,可向租赁公司老板主张权益,若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在此,特别提醒承租人注意的是:在签订租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故障维修条款的约定,如果因责任谁担而引发合同签字矛盾,可协商约定“发生故障维修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即可。
2、低价租“问题”车导致自伤,出租人应否担责?
轿车租赁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张丹完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方面存在瑕疵。此种情形下,经营者不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更有义务“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若未尽到上述责任,应属于尽案例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瑕疵,并承担过错责任。
3、租车后借他人肇事,责任谁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是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确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的规定。
法律如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因为,被保险人交保险金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应有的限额内的赔偿。而且,这种限额应该是整个损失的限额,即只要在限额内,实际损失多少就应赔偿多少。倘若按不同的责任限额来确定赔偿损失,势必导致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赔偿之间出现及不公平现象,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还与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相悖。
4、租车自燃毁损,可否主张减少租金?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如果马丽颖提出的要求不被接受,她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租车将成为一种潮流越来越成为不想沦为车奴人群的方便之选,所以租车过程中当我们的民事权益遭遇类似侵害时,切莫忘记拿起这些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草率自认倒霉,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