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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行业属于新型企业,正在一步步迈向成熟,在政策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汽车租赁行业车辆属于租赁性质,商务租车但是租赁性质具体描述太模糊,租赁可以是轿车租赁和大巴租赁,轿车租赁和大巴租赁的租赁模式,均是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获得利润的一种模式。
商务租车但实际大巴租赁经营模式如何呢,大巴租赁业务是将大巴车租赁给承租方来使用,考虑实际情况,大巴租赁率要高于轿车租赁率,大巴车需要A1本驾驶员,所以在驾驶方面大巴车有了一定的门槛要求,也就是说,承租方不会特意准备一个A1本驾驶员来驾驶该车辆,这就是所说的
缺陷之一,大巴租赁市场实际经营模式与条文管理不太吻合。
缺陷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衔接出现了问题,如汽车租赁公司从生产厂商购买了合法的汽车,有车辆管理所部门出据行驶本和牌照,行驶本的使用性质显示为校车租赁,但是汽车租赁公司一旦将该车辆租赁给客户使用,就会引起好几个部门的关注,教委要求该车辆备案,交通局备案,安委会备案,等备案条件困难重重。
缺陷三:相关部门的所谓的硬条款也出现不合理,身边的朋友曾经历过这样一情况,公司名下有N辆大巴车在经营,未变更公司地址前,营业执照显示的是汽车租赁,商务租车专业承包,仓储,保洁等服务,变更地址后就变成汽车租赁(限制经营9座以上车型),向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合理,公司名下一旦有上百辆车辆正在运行,突然被叫停这是何种损失,于情于理都不科学,不合实际经营情况,那么造成公司如此大的损失谁来承担。假设,新成立的汽车租赁公司你可以这么限制,不会受损失,辛苦经营N年的公司并且户名下存在N辆大巴车突然叫停,损失如此大谁来承担。
缺陷四:北京租车市场如此火爆,小轿车指标也是一号难求,那为何还有相关部门审批北京汽车租赁公司的成立呢,再加上新注册的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座位数受限制,也就是相当于新注册的北京汽车租赁公司已经无法经营,无法经营了还让注册执照,岂不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