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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汽车租赁手续所承租者是需要出具能够证明承租方和经办人的具体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并不断的配合出租方对所要承租的人进行身分确认。汽车租赁服务是为了真实提供联系方式的承租方要与出租方签订合法的租车合同。
我国在很多单位租车服务是需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由于个人租车方面要有一定的担保者在合同上签字进行担保。承租者在签订合同之后需要交纳一定的当期租金,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来交纳租金。承租方所签订的合同在交纳保证金后,其保证金被用在支付承租方的违反合同条款方面进行费用的支付,合同中止后要扣除实际的金额,退还给承租方的保证金不能用作为抵租金使用。承租方在租车前要了解租车辆的具体保险险种。
承租方的权利体现在对租用车辆要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是比较好的,核对规定的证件之后要及时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对车辆的技术状况不满意情况下有权提出换车的要求。承租方对于租赁经营者收费如果不出具发票和服务态度不良等经营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承租方的义务方面是要自觉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各种条款,承租方的车辆要交与合同中所规定的驾驶员来使用。承租方的车辆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向交管部门及时的报案,并通知租赁公司办理索赔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