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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用车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增值税附征税费: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地方水利基金1%,附征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