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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专车行业普遍采取两种模式:一是采用租赁公司自有车辆,雇用司机进行营运;二是“四方协议”模式,通过打车软件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用户签订四方协议提供专车预约服务,即通过互联网整合租赁车辆,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
仅从合法从事客运服务角度来讲,运管中心提出的的三个条件:企业具有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具有运营证,驾驶员具有客运资格证,如若由具有出租车经营资格证的合法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具有运营证的车辆,并由具有合格资质的劳务公司派遣具有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互联网企业作为信息平台直接面向乘客,那么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家车进入专车领域
国内出租车市场供给整体上严重不足,庞大的市场需求仍亟待解决,由于当前国内汽车租赁行业的门槛较低,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汽车租赁行业本身并不规范且绝大多数都是小型租赁企业。
一方面,由于租赁公司成立审核和汽车牌照审核部门不一致,即使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了租赁公司,交管部门发放的牌照资源却有限,一些租赁的车辆还是很难取得运营资格。而另一方面,在车辆折旧率过高、“自有”风险更大的情况下,一些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的租赁公司由于不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营运资格的租赁车辆,往往通过大量吸收社会上的私家车充当临时营运车辆。
私家车挂靠不合法
目前来看,各地交管部门认定的违法的专车,主要是专车公司利用大规模招募私家车主,由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作为租赁公司所有车辆直接参与到专车服务当中。
从形式上看,“挂靠”好像是专车平台在与正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然而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的车辆所有权权应当为公司所有,但挂靠后的私家车实质上仍然是私家车,车辆本身与私家车司机均没有取得合法资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私家车挂靠租赁企业从事租赁应当认定为为非法运营。